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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地政代書聯盟總部

現代地政「王代書軟體」

公司於10/21(二)及10/23(四)舉辦之【電子謄本資料匯入操作說明會】圓滿結束。

為讓未克前來參與之客戶也能自行使用本項新功能,特將操作說明簡報檔及關貿網路地政服務說明帳號申請表併同上網供客戶下載。(※簡報檔容量較大,請先儲存至桌面再開啟)  

 

   本公司己完成修正內政部97年9月1日公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格式。歡迎客戶至『軟體更新』區下載第1支檔案PRptAuto更新即可。(操作方法請參照下載區之“操作說明”)

    本公司即將與「關貿網路」合作新增台北市(縣)、桃園縣及台中市等4縣市「電子謄本」申領及資料轉入登記案件之功能,提供客戶參考運用。

 

聯資訊簡訊服務已啟動,請客戶來電(02)2567-5665或傳真(02)2541-6638告知“行動電話號碼”及“e-mail信箱”,以免遺漏重要訊息。

 

王代書軟體7月份新增地政機關審查「保存登記」公告用之『不動產清冊』(A4格式),請承辦工地案件之客戶自行至「軟體更新區」下載“PRptAuto”及“Kdoc0721”二支壓縮更新

 

本軟體6月份修正如下:1.新增『建物買賣契約書(特殊)』『建物贈與契約書(特殊)』報表(樓層超描述過8項以上及共用部分超過4項以上)。2.「保存登記」修正『起造協議書』列印格式(公設分配達6項以上之描述方式)。3.「抵押權移轉登記」新增『抵押權信託契約書』。請客戶自行至「軟體更新區」下載第6支“PRptAuto”壓縮更新

 

王代書軟體為因應國際紙漿調漲,謹以此通告告知,本公司將於97年月1日起調整部份報表價格,下列為新式訂購單,月1日起請適用【新式訂購單】

 

公佈部分銀行(19)欄『 新抵押權公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2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等欄位之填寫方式土地銀行玉山銀行上海商銀國泰人壽台灣銀行中國信託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富邦銀行】【華南銀行國泰世華京城商銀大眾商銀安泰銀行新光銀行新光人壽永豐商銀渣打銀行聯邦銀行華僑銀行】【淡水信合社台南三信】【台南市農會台中商銀※客戶如有其他銀行公布之新格式內容者,請傳真本公司彙整)

 

※內政部為配合民法擔保物權部分條文之修正, 於96年8月30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097號函頒增(修)「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word範本)、移轉變更契約書(word範本)」及其填寫說明,登記機關民國96年9月28日受理民眾申辦有關抵押權登記案件(包含96年9月28日 以前訂定之契約),應一律適用新法規定辦理(本公司將於9月20日前以傳真方式通知客戶相關郵寄更新事宜如客戶有遷移地址或更換電話之情事者,請主動來電告知客服人員,以免遺漏本公司發送之通知訊息。)

 

內政部96年5月15日授中辦地字第0九五0二四九三九號函檢送新增「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二種書表客戶可先以WORD底稿因應待本公司報表程式修正後再另行更新。

 

最新消息

客戶登打案件時,如有遇到中文字輸入後變成?號顯示者,可到「程式更新」區下載 HKSCS安裝套件後,
先解壓縮後再執行安裝,安裝程式會自動將BIG 5碼 字型對應安裝至您的系統目錄,安裝完畢後重新開機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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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土地登記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內容,自97年9月1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七、九、一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七○七二四一四二號

  主  旨:修正「土地登記申請書」格式及土地、建物買賣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

       」填寫說明內容乙種,自97年9月1日起生效。

  說  明:

     一、略。

     二、茲為瞭解不動產市場交易情形,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8)「聯絡方式

       」欄內文字修改為「代理人聯絡電話」及增列「權利人電話」、「義務

       人電話」、「不動產經紀人姓名」、「不動產經紀人電話」等項,並修

       正土地、建物買賣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內容(詳如附件);

       另請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

       專區公文附件下載區列印附件。

     三、旨揭書表自97年9月1日起生效,舊式書表得沿用至98年2月28日止,惟

       登記原因為「買賣」及「拍賣」者,應於舊式書表備註欄內加上開增

       列之資料。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所稱「訂立契約之日」起算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七、六、十七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九七○○九四五六七號

  主  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訂定契約之

       日起30日」,依行政程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

       及「契約成立之日」

  說  明:

     一、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訂定

       約之日起30日」,案經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九七○

       四五二六○四○號令暨法務部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律決字第○九七

       ○○○八○三七號函略核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定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之情形,自應計入「訂定契約之

       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二、本部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五四一七八一號函:「所謂『訂定

       契約之日起三十日』,應自訂定契約之次日起算」規定,因與行政程序

       法等規定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該函釋停止適用前已訂定契約。

 

私法人不得為耕地信託登記之受益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七、六、十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七○○四六二七七號

  主  旨:私法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佈生效前合法取得之土地,經政府補

       用地別變更為耕地申辦信託登記,並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應受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說  明: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5日農企字第0970128463號函略以「

       ...按『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及『信託行

       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者,無效...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

       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信託法第5條

       第4款定有明文,依來函所述 案例事實,本案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私法人不得自為承受耕地信託行為之受益人,如為之,依上開信託法

       第5條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且本案信託行為涉有財產權移轉,如有約

       定信託財產之歸屬為委託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者,於信託關係消滅

       後,涉及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則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

       制。」是,有關私法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佈生效前合法取得之土

       地,經政府補用地別變更為耕地申辦信託登記,並約定受益人為委

       人,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關於祭祀公業條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七、六、二

  發文字號:內授中民字第○九七○○三一○七號

  主  旨:關於祭祀公業條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規定略:「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

       業土地清理要點或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

       員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辦理申報。...」本案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向受

       理機關申報被駁回或經訴願被駁回之案件,在尚未完成公告程序並核發

       派下全員證明書者,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自應重新申報。

     二、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登記自然人、商號或堂號,並有管理人之記載者

       ,如申報人願意依該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且經受理機關查明

       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受理機關自可依照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公

       告徵求異議。至於如何認定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乙節,可由申報

       人檢附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相關活動之照片及書面文件資料,查明其祖

       先牌位記載享祀人、設立人等姓名及祭祀祖先活動事實之情形,並由申

       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由受理

       機關審查認定無誤後,以公告徵求異議方式辦理之。

        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如召

          開派下現員大會,以過半數出席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亦可直接經派下

          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